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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发布绿色矿山建设三年行动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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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湖北省自然资源厅编制的《湖北省绿色矿山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以下简称《方案》)于近日发布并实施。《方案》确定,湖北省将在3年内实现大中型应建矿山绿色达标率95%以上,小型应建矿山绿色达标率逐年提升。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有关负责人表示,《方案》旨在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湖北省委十一届八次全会、2021年湖北省政府工作报告关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重要部署,进一步落实《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湖北省加快建设绿色矿山实施方案》要求,加快推进绿色矿山建设提档升级,服务矿业高质量发展。

《方案》包括指导思想、总体目标、主要任务、保障措施4部分。《方案》提出,将“通过全面、分类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到2023年年底,全省矿山生态环境明显改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更加高效,矿山综合管理能力进一步提升,矿业高质量发展取得明显成效,基本形成管理规范、集约高效、环境优良、矿地和谐的矿业可持续发展新格局。”

按照《方案》,湖北省将有计划、分步骤推进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各地分别细化任务措施,明确年度行动目标与达标矿山名单,推动工作落实。该省将以上一年度绿色矿山建设任务清单为基础,分年度开展辖区内矿山调查,摸准所有矿山规模、矿种、生产状况、剩余资源储量等状况,分类建立大中型、小型矿山绿色矿山建设年度任务清单,分年度对清单进行更新,确保符合绿色矿山建设基本条件的,全部纳入当年任务清单管理。

为确保绿色矿山建设“有据可循”,湖北省将在今年7月底以前完成绿色矿山分类评价标准的编制工作。该省要求大中型矿山严格执行自然资源部绿色矿山建设评价体系指标,全面开展绿色矿山达标建设;在综合要求不降低的前提下,结合实际,分类制定露天、地下开采小型矿山绿色矿山评价标准,加快推动小型矿山达标建设。

《方案》中明确,湖北省将把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纳入矿业权出让合同和相关设计方案,将绿色矿山建设贯穿到新建矿山建设的全过程。与此同时,该省还将组织矿山企业编制绿色矿山建设方案和提升计划,要求矿山企业按进度要求尽快完成绿色矿山建设任务;对已完成绿色矿山建设任务并通过第三方评估的矿山,依据最新绿色矿山建设评价指标要求,结合当前存在的短板,制定绿色矿山建设提升计划,巩固提升绿色矿山建设成效。

为了落实绿色矿山建设主体责任,《方案》要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建立绿色矿山建设管理台账,每半年开展一次绿色矿山建设跟踪指导,确保绿色矿山建设任务落实到位。

《方案》规定,绿色矿山将通过全国绿色矿山名录管理信息系统按程序申报,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申报矿山开展绿色矿山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并经公示后逐级上报。湖北省将建立绿色矿山分级储备机制,分省、市两级设立储备库,并对绿色矿山建设实行动态管理,逐步建立绿色矿山诚信体系。

为了支持和鼓励绿色矿山建设,《方案》提出要依法依规建立和完善用地、用矿、生态修复等方面的激励政策。在用地方面,湖北省将绿色矿山建设项目纳入各级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安排,统筹使用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和存量指标,优先保障新建、改扩建绿色矿山合理的用地需求;对于绿色矿山采矿用地,在依法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后,支持各地灵活土地出让方式,减轻企业用地成本。在用矿方面,在符合国家、省内产业政策的前提下,优先向绿色矿山和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倾斜开采指标、矿业权投放;符合协议出让情形的矿业权,适当向绿色矿山企业倾斜。在生态修复方面,支持绿色矿山企业叠加使用矿山生态修复奖励政策,及时复垦盘活存量工矿用地,并与同一法人企业新增建设用地相挂钩,调动矿山企业绿色矿山建设积极性;在符合规划和生态要求的前提下,允许将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内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增加的耕地用于耕地占补平衡。反之,《方案》中也明确了绿色矿山约束机制,对剩余储量开采年限大于三年的生产矿山,未按照要求积极推进绿色矿山建设的,列入异常名录,不予通过各类专项补助资金申请。

为了切实推进全省绿色矿山建设,《方案》提出强化示范引领,将在湖北省内资源相对富集、矿山相对集中、矿业秩序良好、转型升级需求迫切、地方政府积极性好、有一定基础的县(市、区),支持创建5个国家级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力争在2023年年底前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矿业发展新模式、新机制。

为了确保《方案》落地执行,湖北省自然资源厅要求各地组建以地方政府为主、相关部门参与的本行政区绿色矿山建设工作专班,同时将绿色矿山工作纳入年度财政预算计划,结合本地建设任务列支专项资金,保障绿色矿山建设工作经费。《方案》还要求矿山企业多方筹措专项资金用于绿色矿山建设,各级政府部门要加大绿色矿山建设的宣传,营造良好的建设氛围。